为探索解决部分地区乡镇卫生院缺乏执业助理医师的有效途径,经研究,决定于2010年在江西、贵州、云南和甘肃4省开展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试点工作。该考试是在现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增设的,针对乡镇卫生院在岗行医但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员的单独考试。该考试与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统一组织,单独命题,单独划定合格线,考试合格发给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限定在乡镇卫生院执业。现就考试试点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试点目的。
探索解决中西部地区乡镇卫生院缺乏执业助理医师的有效途径,提高农村地区医疗服务的可及性。
二、 试点依据。
试点根据《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组织实施。
三、 试点范围。
试点范围由试点省自行确定,原则上在全省开展。
四、 考试对象。
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
(二)所在乡镇卫生院无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数量不能满足工作需要。
(三)已与该乡镇卫生院签订合同,保证获取资格后在该乡镇卫生院执业至少5年。
(四)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报考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不能同时报考
五、 考试类别。
考试设临床和中医2个类别。
六、 考试形式。
考试报名、资格审核方式及程序按照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规定进行;报名、考试时间与
七、 考试收费。
考试费用按照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标准收取。
八、 考试组织与管理。
按照国家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方式组织和管理。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负责编制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卷,并负责考务管理和阅卷评分。试点省考区负责本省考试组织管理工作,包括设置单独考场、单独报送考试答题卡等。
九、 合格线划定。
考试结束后,
十、 资格授予与执业管理。
(一)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合格的,持与乡镇卫生院签订的合同以及相关资料,到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医师资格证书》。该证书按照《关于做好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卫医发〔2000〕447号)中相关规定进行编码,其中级别代码为字母“X”。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后经执业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其《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持证人“姓名”上方空白处加盖红色标识章,标识章全国统一格式,宽度根据内容调整,每行高
贵州XX县 |
乡 镇 |
(二)取得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的,持与乡镇卫生院签订的合同、《医师资格证书》等有关材料,到该乡镇卫生院所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地点限定为该乡镇卫生院。
(三)取得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的人员可以继续参加相应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四)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不评定职称,参照医士享受待遇。
(五)在报名所在乡镇卫生院执业满5年后,可以变更到本县其他乡镇卫生院执业。
十一、 考试次数。
试点省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次数将在总结试点情况后研究确定。
十二、 试点要求。
(一)开展调查,摸清底数。各试点省在开展考试试点工作前,应对本省乡镇卫生院人力资源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掌握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乡镇卫生院中的分布情况,了解本地区乡镇执业助理医师需求。
(二)做好知情告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考试安排以及管理政策告知所有相关人员,并做好记录。要告知参加考试的人员,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只解决执业资格问题,不评定职称,国家不设置乡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参加考试的人员应签订包括上述内容的知情同意书并存档。
(三)严格掌握考试报名条件和通过数量。考试主要解决乡镇卫生院无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不能满足需要的问题。在试点中要严格掌握乡镇执业助理医师的数量,为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执业(助理)医师进入留有空间。对不符合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其相关人员不得参加本考试。
(四)加强保密和考务管理,确保考试平稳顺利完成。试点省要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统一要求做好考试试点的安全保密和考务管理工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完成。
(五)做好信息管理工作。试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生的信息管理工作,并对考试合格后执业注册执业情况进行信息化管理,确保每一位通过此政策获得合法执业资格的乡镇执业助理医师按照本文规定进行注册执业。
十三、 考试时间安排。
考试时间与2010年全国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时间相同。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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